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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律师数量非常有限,如果每次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都在场,那么哪里有那么多的律师参与?如果每次讯问都参与,如果侦查机关随意安排时间,是否有律师愿意继续做刑事案件?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人们连诉讼阶段的律师都请不起,更不用说聘请讯问时在场的律师。另外,同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贫困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必然提供法律援助的。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刑诉法、律师法的修改、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在场程序的制定和落实,才能根本上保证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在场权的落实。否则,在目前法律援助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律师在场权对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来讲只能是一种奢侈,对律师来讲也往往只是更多局限于理论的探讨及陷入实践的迷茫。
关键词:哈尔滨律师 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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