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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指引

    第一条为 保障本所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诉讼案件系指除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之外,由律师完成的各项法律事务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非诉调查、律师鉴证、出具法律意见等业务,本所律师办理上述非诉讼案件,应按本规程进行。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非诉讼业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第四条本所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诉讼事务,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 本所律师不得为招揽业务而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除收取代理费外,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六条本所统一接受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非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本所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代理,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1、承办律师应先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材料,并就案件代理提出初步意见。
    2、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协商签订非诉讼案件委托合同,决定接受非诉讼案件之前,先向主办律师进行汇报,由主办律师决定是否接受该案;主办律师拟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之前,应向所主任或主管合伙人进行汇报,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该案。
    3、所主任、主管合伙人或主办律师原则同意接受该非诉讼法律事务后,主办律师应填写案件指派单,将案由、委托人姓名、收费方式及金额、办案律师姓名、涉案标的、基本案情及委托法律事务的内容填写清楚,报所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审查批准。
    4、所内勤根据批准材料填写案件收案登记簿。
    5、承办律师凭案件指派单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所委托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工作要求及工作时间、收费标准及交纳费用的时间等内容。
    6、承办律师凭委托代理合同到财务室交纳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减免缓交费用的,应向财务人员出示经所主任批准的书面报告并按类别登记。
     财务人员收取费用后,应立即开具收费发票交当事人,并将发票作卷联交承办律师。
     7、承办律师应将律师服务公示及律师工作评议卡及时交委托人。
    律师领取调查专用证明,应将调查单位、调查内容、调查律师姓名填写清楚,并经主管合伙人或主任批准。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认真查阅该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并在认真调查案件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在委托合同签定后十天内提出办理该非诉讼案的初步工作意见,报主办律师,主办律师认为属于重大疑难案件需经全所律师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
     第九条工作意见确定之后,律师应将该工作意见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条工作意见确定之后,承办律师应严格按照工作意见认真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并将办理情况向主办律师汇报。
    第十一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
    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
    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4、 委托合同中约定其它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五条所接受的非诉讼法律案件需要所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调查报告的,必须三审定稿,即首先由承办律师起草并自审,然后将文书草稿交主办律师审阅后打印,对外正式出具之前,应交所主任或主管合伙人作最后审阅,未经所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审阅,本所律师不得擅自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律师在案结后五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人填写书面的律师工作评议卡。
    第十三条承办律师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后一个月内,将案卷归整完毕,交所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200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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